(2015)熟刑初字第0001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无业。被告人金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12月、2007年3月、2012年3月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刚,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池某,无业。被告人池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8月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池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池某及辩护人李永刚、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池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4年9月16日至9月19日间,以营利为目的,在常熟市虞山镇等地民宅内采用纸牌二八杠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到其开设赌场内进行赌博,并通过抽取庄风款的方式获利人民币共计16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池某于2014年9月19日主动至常熟市虞山尚湖度假区派出所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某、池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池某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金某、池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李永刚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罪无异议;2、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金某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华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罪无异议;2、被告人池某主动投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池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池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至9月19日间,被告人金某、池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常熟市虞山镇多地民宅内以纸牌二八杠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多人到该赌场内参与赌博,并通过抽取庄风款的方式获利人民币共计16000元。
2014年9月19日晚,被告人池某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虞山尚湖度假区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2014年9月30日下午,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常熟市虞山镇琴湖新村二区48幢302室将被告人金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尹某、赵某、王某、陈某、孙某甲、项某、颜某、华某、曾某、沈某、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乙、胡某、孙某丙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金某、池某的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二辩护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某、池某到案后均未能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具备坦白或自首情节,故对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二辩护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某、池某与张某事先预谋,后积极参与,招揽人员参赌,并平均参与庄风款的分配,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均较大;此外,二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诱发了重大命案,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池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池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池某均有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池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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