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刑初字第00019号(2)
二、被告人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金某、池某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曹瑞秋
代理审判员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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