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熟刑二初字第0006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某,农民。被告人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某于2014年8月27日至9月22日间,先后至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金华路等地,采用撬门锁进入被害人住处等方式,窃得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金器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94.51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至9月22日间,被告人华某先后至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金华路等地,采用撬门锁进入被害人住处等方式,窃得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金器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94.5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华某至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6号204室字某某住处,采用撬门锁入室等方式,窃得字某某现金人民币180元及价值人民币1274.15元的黄色小米手机1部。
2、2014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华某至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79号209室许某住处,采用撬门锁入室等方式,窃得许某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
3、2014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华某至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3号202室金某住处,采用撬门锁入室等方式,窃得金某现金人民币60元。
4、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华某至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53号三楼李某住处,采用撬门锁入室等方式,窃得李某银戒指1枚。
5、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华某至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68号二楼孙某甲、孙某乙住处,采用撬门锁入室等方式,窃得孙某甲、孙某乙的钱包各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等物品。
6、2014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华某至常熟市东南街道金华路132号302室马某住处,采用撬门锁入室等方式,窃得马某现金人民币60元及价值人民币1520.36元的项链1条(含金鸡吊坠)、黄金转运珠2个。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