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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11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驾驶员。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30日13时4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F×××××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F×××××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锡太公路常熟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常熟市辛庄镇张巷路口处,因违反路口标线及路口交通信号灯指示,驾驶车辆驶入北侧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车身右侧与在张巷路由北往南进入路口的王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已对被害人家属作了部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浙F×××××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F×××××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锡太公路常熟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常熟市辛庄镇张巷路口处,因违反路口标线及路口交通信号灯指示,驾驶车辆驶入北侧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车身右侧与在张巷路由北往南进入路口的王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李某已对被害人家属作了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徐某、吴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补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报警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被告人李某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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