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熟刑二初字第0000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超,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钱胜、陈晓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及辩护人陈钱胜、陈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超于2012年9月29日,明知其无实际履行能力,仍冒用池州市吉祥鸟服装厂名义,并持有其事先伪造的该厂公章与苏州爽仔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服装委托加工合同,骗走苏州爽仔服饰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280543.96元的各种面、辅料若干,后将上述原料变现逃匿。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且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王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超系初次犯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王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超于2012年9月29日,明知其无实际履行能力,仍冒用池州市吉祥鸟服装厂名义,并持有其事先伪造的该厂公章与苏州爽仔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服装委托加工合同,骗走苏州爽仔服饰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280543.96元的各种面、辅料若干,后将上述原料变现逃匿。
2014年10月3日1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安徽省凤阳县米兰服装厂将被告人王超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单位人员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张某、胡某、吴某的证言笔录,营业执照,委托加工合同、说明、发货单,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超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刚
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
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 慧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