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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198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农民。被告人马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芸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分别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XX网吧”、XX小学附近等地,采用电话联系等手段,先后向徐某、俞某(均另行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下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XX网吧”内,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2、2014年9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XX小学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3、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XX医院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俞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4、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XX小学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俞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5、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XX医院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俞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
归案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羁押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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