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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93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务工。被告人黄某曾因嫖娼,于1997年3月18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黄某现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传唤),2015年2月26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庞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锚锭路路口处时,追尾撞击由林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致其本人受伤及对方车辆损失人民币960元。经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了林某的车辆损失。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肖某、薛某的证言笔录、接处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损、物损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照片、赔偿协议、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的车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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