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75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利、朱永年,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业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刘利、朱永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路口时,因疏于观察,撞击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潘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后,又撞击站立在该路口西北角的被害人唐某、张某、王某、梁某,致二车受损,被害人唐某、张某、王某、梁某受伤,被害人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属人体轻微伤。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林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辩护人提的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某系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表检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林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