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0107号(2)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二、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八千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五千元,发还给被害人朱子琨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军红
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
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丁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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