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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54号(2)
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车辆车厢高度不合格。
3、案件移送书、笔录及事故责任认定,证实经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凌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被害人周某乙符合巨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损伤死亡。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6、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工地的仓库保管员和材料员,负责对每天进出工地的工程车、货运车称重。发生事故的车辆是负责从码头运沙至工地的,开车的是一林姓男子。2014年11月15日上午9点多,他就开始往工地送黄沙,在出事故之前他一共送了七次货,每次到达工地卸货之前都需要由其进行过磅称重,登记每次黄沙的具体重量。其登记后,将一式三份的送货单交给驾驶员一份,自己留底一份。这次事故卸货前,该车毛重30190KG,皮重7200KG,车内黄沙净重22990KG。称完后,他开车进入工地卸货。事故时,其没在现场;事故以后,其才赶过去看见那辆车向右侧翻了,工地上一个工人被压在了下面。运货的司机是承包其公司黄沙业务的码头老板雇佣的人,公司不直接支付他运费的。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凌某即驾驶自卸车的男子,被害人周某乙即被压死的男子。
7、证人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工地上的工人。2014年11月15日下午1点40分左右,一辆蓝色的货车在工地上卸沙子,姓周的工友就站在该车车斗边装沙子。其在事发地附近,听到一声巨响,有人喊救命。其便跑去事故地点,看见刚才卸沙子的货车往北侧翻了,沙子洒了一地,驾驶员在边上叫,车斗把姓周的工友压住了,就露出两只脚,后来就有人报警了。等工地上的人使用挖掘机把车子搬开,那个姓周的工友头部都被压扁了。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凌某即驾驶自卸车的男子,被害人周某乙即被压死的男子。
8、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5日下午1点40分左右,其接到电话得知其手下的工人被压死了。其便赶过去,看见在工地中间卸黄沙的空地上,一辆蓝色的翻斗车侧翻了,装卸的黄沙洒了一地,周某乙就被压在车斗下面。周某乙原本是负责把货车卸载下来的黄沙用手推车搬运到搅拌器边上的。
9、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其码头是向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工地送黄沙的。其码头一般是装好沙之后由司机将沙运到工地,工地上的地磅对运到的沙进行称重,然后由司机填写单子,工地和司机对运的货进行确认,包括运的物品、重量,物品的价格等。单子一式三份,一联存根应该由驾驶员带回码头的。运费一般是按吨位来算的,每个工地送沙的运费单价都是其事先和驾驶员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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