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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务工。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4年12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于2015年1月3日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永洋
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
人民陪审员  张才观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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