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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刑初字第0907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驾驶员。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单体飞,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单体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牌号为浙F×××××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苏州华美达纺织有限公司门口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货车撞击并碾压被害人王某乙,致被害人王某乙死亡。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机动车所有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被告人周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车主陈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大部分损失,被告人周某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牌号为浙F×××××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苏州华美达纺织有限公司门口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货车撞击并碾压被害人王某乙,致被害人王某乙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机动车所有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被告人周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病历,证实了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事故后被送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2、发破案经过,证实了2014年8月11日18时许,接到保存称美达厂门口货车倒车与行人相撞。民警至现场发现系牌号为浙F×××××的红色货车在厂门口倒车时将王某乙撞倒,后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8月13日15时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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