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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刑初字第0970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静宜,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贺立,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先军,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樊某、许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静宜、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刘贺立、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杨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潘某、牛某、周某等人发生纠纷后,为实施报复,伙同邓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樊某、许某等人,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某某超市”超市门口夜宵摊,被告人樊某持伸缩棍,被告人陈某、许某持凳子,与被害人潘某、牛某等人进行斗殴,并致被害人潘某、牛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头、面部损伤,被害人牛某面、颈部损伤均属人体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樊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樊某、许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潘某,并取得了被害人潘某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樊某、许某共同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陈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樊某、许某均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樊某系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樊某、许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樊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樊某、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刘静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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