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吴江刑初字第0970号(2)
辩护人刘贺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樊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没有纠集他人共同参与;已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杨先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潘某、牛某、周某等人发生纠纷后,为实施报复,伙同邓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樊某、许某等人,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某某”超市门口夜宵摊,被告人樊某持伸缩棍,被告人陈某、许某持凳子,与被害人潘某、牛某等人进行斗殴,并致被害人潘某、牛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头、面部损伤,被害人牛某面、颈部损伤均属人体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樊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樊某、许某已与被害人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潘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邓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0日凌晨,其和陈某在某某ktv唱歌,还有四个陈某的女同事,后来又过来四个男的,陈某喝多了对其中一个女同事动手动脚,那四个男的走到陈某面前扇了他两个耳光,还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到陈某身上,KTV保安过来,那四个男的就走了,在楼下等,其下去跟他们道歉,对方说不行,一定要见到陈某。其打同学龙龙的电话说:陈某被人打了,你赶紧过来。龙龙问了位置后就说过来,后其看楼下的人已经走了,就打电话和龙龙说去某某超市见面,后其和陈某就去了某某超市。其和陈某到某某超市时龙龙带了阿杰、川川,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已经到了。阿杰问陈某对方在哪里,陈某说对方是他的同事,就带着他们去找人,其看到某某超市对面烧烤摊有几人像对方,对方四人在吃东西。其跟龙龙说就是他们,然后就一起过去了,阿杰拿起一个凳子对着对方一个人拍了下去,还对着他们说:你们几个谁打其弟兄的。对方一个人站起来说:其打的。他们就冲上去互相打了起来。其拿起夜宵摊上的塑料凳子对着那个说话的人砸,陈某也拿着凳子帮其打那个人,对方也拿着凳子对着他们砸。其辨认出本方人员中的陈某、樊某(阿杰)、许某(川川)、张某(龙龙)、黄某;对方人员中的牛某、潘某、周某;指认出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超市超市对面烧烤摊就是聚众斗殴的地点。
2、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0日凌晨,其接到邓某的电话,说他和陈某在某某ktv被人打了,让其叫人帮忙,随后其打电话给许某,其知道许某和樊某住一起,其和许某说陈某在吴江一个酒吧被无缘无故打了,要一起去帮忙,许某和樊某都同意的,然后其带了个棍子叫了黑车在水乡街接了许某和樊某,接着其又打电话给黄某,由樊某和黄某通话,让黄某一起去,黄某同意后,他们又接了黄某去吴江。在路上陈某打电话给其说在某某街某某超市超市门口碰面,见面后陈某或邓某说去找对方,因为樊某有点瘸腿,其把棍子给了他,后来邓某在某某超市超市边一个烧烤摊看见对方,他们就冲过去和对方打了起来,先是空手打的,后来有人拿凳子和对方对打。樊某拿着棍子和对方打的,许某、陈某、邓某肯定和对方打的,但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清。其辨认出本方人员中的陈某、邓某、樊某、黄某、许某;对方人员中的牛某、潘某(被伸缩棍打的)、周某。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