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吴江刑初字第0970号(4)
7、被害人牛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0日凌晨2点多,其和潘某、周某、赵某某到某某超市ktvKTV接其老婆李某某,在包厢里陈某走到李某某旁边摸了她的脸一下,其就扇了他一个耳光,然后其就带着李某某和其他人打车回柳胥了,其把李某某送回家后就和其他三个人在某某超市旁边的烧烤摊上吃夜宵了。吃了大约20分钟,其背对着马路的,突然被人用凳子砸了一下,就被砸倒在地,然后就有人上来用脚踹其,用凳子砸其。当时赵某某跑掉了没有被打,周某在拉架,也没有被打,只有其和潘某被打的很惨。对方有六七个人,其只认识陈某,其他人应该是陈某带来的。其辨认出参与斗殴的陈某、许某。
8、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9日晚上大约11点左右,其和邓某,还有两个女同事一起到某某ktv唱歌,凌晨2、3点钟左右,李某某说她朋友要过来,没一会来了四个男的,他们就一起唱歌。有一个女的喝醉了,其想让李某某去照顾一下,就用手摸了一下李某某的脸,这时其中一个男的上来扇其几个耳光,其他两个男的也要打其被邓某拦住。在对方打其的时候邓某打了个电话给其他人,估计是喊人来帮忙的。对方走了后其觉得这样被人打了非常窝囊,心里不服气,其就跟邓某说,其不能这样被他们打了,要去找他们算账。邓某说人已经喊好了,已经在路上了。其就跟邓某说对方这些人都是某某厂上班的,应该就住在小街那边。其让邓某叫那些朋友到某某超市超市门口碰头,一起找对方算账。见面后一共来了四个人。其和那些弟兄讲刚才和邓某在酒吧里喝酒被四个男的打了,这些人应该就在附近,一起找找看能不能找到,如果找到就打回来,当时在场的兄弟都同意。之后先带着他们到租房找了但没找到又去了某某网吧,也没找到,后来邓某在一家烧烤摊先看到对方四个男的在吃夜宵,其走到最前面,其他人跟在后面,其上去用拳头打那个打其耳光的男的,其叫来的兄弟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其还用凳子砸了对方。对方是李某某男朋友、周某、潘某、赵某某。他们这边有其、邓某、张某、许某、黄某、樊某。其看到许某拿着塑料凳打了对方那个在酒吧打其耳光的男子好几下,邓某是徒手打对方的,张某是用凳子往对方身上打,其他人不记得了。他们这边有人用伸缩棍打架的,谁带来的不清楚。对方一个叫潘某的头部被砸破了。其辨认出本方人员中的邓某、樊某、许某、张某、黄某;对方人员中的牛某、潘某、周某;指认了聚众斗殴的地点。
9、被告人樊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0日凌晨2点左右,其和龙龙(张某)、川川(许某)在苏州市吴中区家里睡觉,龙龙说陈某被人打了,他的意思是去找人打回来。他们三人叫了一辆黑车,其又叫了山鸡(黄某),一起到了吴江某某街某某超市超市门口和陈某和冲冲(邓某)碰头,陈某说被别人打了两个耳光,对方是四个男的,其就问陈某认不认识,他说是同事,具体住哪不清楚。他们就一起去找人。龙龙把之前带着的铁质的伸缩棍给了其。后他们在某某超市超市对面的夜宵摊发现了对方,对方有四个男的,其先用板凳砸在一个男的背上,接着其问他们是谁打了其兄弟,其中一个穿白衣服的男的就站起来说是他打的,其用甩棍打了他头上一下,两帮人就打了起来。他们这边川川,龙龙、陈某都动手了。其辨认出本方人员中的陈某、邓某、许某、张某、黄某;对方人员中的潘某、牛某、周某;并指认了聚众斗殴的地点。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