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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593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万庆,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建云、杨韵(实习),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万庆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万庆及其辩护人钱建云、杨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杨万庆在担任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谎称做单子为由,骗取吴江市某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王某乙总价值人民币163959元的210T涤塔夫布匹87212米,后将布匹出售给吴某。
2012年9月7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杨万庆在担任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谎称做单子为由,在支付布款人民币30000元后,骗取吴江市某某某喷织厂陈某总价值人民币294071元的袖里三根条面料布匹23432米、细纹面料布匹120103米,后将部分布匹抵债给伍某。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万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杨万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钱建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第二笔诈骗数额有异议,抵债给伍某以外的布匹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
(一)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杨万庆在担任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谎称做单子为由,骗取吴江市某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王某乙总价值人民币163959元的210T涤塔夫布匹87212米,后将布匹出售给吴某。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坯布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坯布销售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6月16日,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老板杨万庆到其盛泽东盛某某街X号来跟其采购210T涤塔夫9万米,含税价格是1.88元每米。当时谈定以实际米数来签合同。杨万庆让其送到盛泽市场某商区XX幢4号,说是他的仓库,后其把布送过去,当时杨万庆也到仓库签收的,后回到其门市部签订的采购合同。一共送过去87212米,都有码单的。后杨万庆一直没有付钱给其,2012年国庆后就联系不到他了,其就到交货地点八商区22幢4号找到叶某问他仓库是谁的,他说一直都是他的,其就问了6月16日送过来涤塔夫的情况,叶某说其送过去的那些涤塔夫杨万庆直接卖给他们了,其就问价格,他说应该是1.5元到1.6元每米之间,其就知道被杨万庆骗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杨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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