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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593号(2)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提货清单、码增、转账记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证实:吴江市某某某喷织厂是其在负责,杨万庆是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之前有过生意往来。2012年9月6日左右,杨万庆到其门市部说要购买一些布。9月7日,杨万庆来其门市部提了3卷袖里布,630米,2016元要先放个样。9月11日,杨万庆到其门市部谈好他要的第一单是58000米左右的细纹布,总价10万多元,说好先付3万元,一个月后支付剩下的,说好袖里布3.2元一米,细纹布是2.05元一米。9月13日,杨万庆转账给3万元。9月13日下午一辆车牌是苏E×××××的车子到其某某宾馆边上的仓库装了226卷细纹,总共51646米,价格105874元,杨万庆讲车子是染厂过来的车。9月21日,车牌豫115/44653的货车又到仓库装了38卷细纹,总共8822米,价格18085元。9月30日,车牌浙F×××××的货车到仓库装了112卷细纹,25601米,价格52482元。10月10日,车牌皖N×××××的货车装了151卷细纹,34034米,价格68068元。10月11日,皖N×××××的货车装了96卷细纹,共21184米,8卷袖里,1618米,总价47545元。10月12日,其联系杨万庆结账,之后其把提货单传真给杨万庆,但是已经停机了,后其打杨万庆手机,一直关机,之后其到杨万庆在某某市场某商区X号门市部去看,发现已经关门了,其就觉得被骗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杨万庆。
2、证人伍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8、9月份,杨万庆向其借了13万元,说好3天内归还的,当时写了借条的,但是一直没还。后来,杨万庆说确实没有钱,自己有布,把布抵给其,其同意的。杨万庆拿了一块样布给其,是细纹的样布,之后其拿着样布找了一个门市部,谈好单价是1.46元,杨万庆也同意的。2012年9月13日下午,杨万庆说细纹布要拉过来,问其拉到哪里,其让他拉到某某村附近的一个门市部,是一个男的驾驶员开了蓝色货车拉过来的,驾驶员拿着码单的,米数是51644米,按照1.46元每米的单价,布款是75400元,门市部男的用刷卡机把布款打到其尾号2711的农行账户,后其和杨万庆对了账,算他还其75400元,还欠54600元。到了2012年9月21日下午,杨万庆打其电话说还有点布,叫其处理掉,抵充欠款。其还是叫他把布拉到上次的门市部。这次杨万庆还是没来,这次拉来的布有8888米,有码单的,其找到上次姓刘的老板,谈好1.44元的单价,布款是12800元,其让姓刘的男的直接把钱汇到其朋友祝真强尾号3913的账户上。这样杨万庆还欠其41800元,后来还其2万现金,还欠其21800元。
3、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盛泽某某村做处理布生意,和伍某认识很多年了。2012年9月,伍某拉了两批细纹绸卖给其,第一次是2012年9月13日,51644米,单价1.46元每米,75400元;第二次是2012年9月21日,8888米,单价1.44元每米,12800元。他说布是别人抵债给他的。
4、被告人杨万庆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公司和某某某喷织厂一直有业务往来,之前的都结清的,就最后几笔没有结清。在2012年8、9月,其和某某某喷织厂老板的提出购买一批布,当时口头谈的细斜纹2元多一米、袖里布3元多一米,是白坯布。付款方式约定月结。首付付了对方3万。9月上旬第一次拿了5、6万米细纹布,付了3万,叫驾驶员去雪方仓库拉的,那批布抵押给伍某了,伍某拉去卖掉了。第二次也是细纹布,是8、9千米布,叫驾驶员去拉的,也是给伍某了。后来又拉了两次布,都拿到染厂做单子了。其辨认出陈某就是吴江市雪方喷织厂的老板。
5、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吴江市某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会计,公司的应收项目报表是其做的,表上的业务员公司负责的客户,到公司染色必须通过业务员。2012年9月初至2012年12月份,没有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或杨万庆将白坯布送到其公司染色,因为其公司会有记录的。
6、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原来是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底开始到2012年8、9月离职。公司法人代表是杨万庆。2011年底公司还是有客户的,到2012年3月,公司基本上就没有客户,2012年5月分吴江菀坪有三家纺织厂上公司来要货款,加起来有100多万。2012年5月份以后公司基本就没有什么大订单,有订单也只是几百米的订单,公司开门也比较晚,其中午到公司杨万庆还在睡觉,到了下午5点就下班,公司根本就不是一个正常的运转状态。2012年7、8月份其看公司也没生意,欠债那么多,杨万庆也没有心思做生意,其就向杨万庆提出来离职,杨万庆讲其不能走,公司正常给其发工资,公司在外面欠很多钱,让其呆在公司看门。到了2012年8、9月份,其看公司实在不像样子就离职了。其辨认出杨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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