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593号(3)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至2012年底其经营一家纺织厂,其和杨万庆业务往来是从2012年3、4月份开始的一直持续到2012年5月份,总的交易有158.8万元,都是涤塔夫190T、290T的白坯布,杨万庆一共支付了71.5万元,他还写了还款计划,但是之后一分钱也没有给其,2012年底他就失踪了,后来其也到法院起诉杨万庆的,但是他一直没有出现。其辨认出杨万庆。
二、归案及其他
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杨万庆被公安机关抓获。
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杨万庆,2014年3月17日被核准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庆系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万庆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万庆在收取被害人陈某的布匹后,部分用于抵债,不久即与被害人失去联系,故意逃匿,明显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万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万庆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63959元、264071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乙、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荣荣
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
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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