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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刑初字第0889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传唤)。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如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舜新北路处左转弯时,与由赵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了赵某的车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如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舜新北路处左转弯时,与由赵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受损。
经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了赵某的车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经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2、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3年11月21日21时4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沿盛泽镇如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舜新北路如意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舜新北路由南向北赵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轿车相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经调解,王某已赔偿对方800元车损。
3、道路交通事故车损报告书,证实经评估,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致赵某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600元。
4、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证实经电话137××××5236报警后,交警赶至事故现场,将被告人王某依法传唤至事故中队。
5、谅解书,证实赵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超市的老板。2013年11月21日晚上18时左右,王某到其店里谈生意,后王某和其一边吃饭,一边喝杜康牌白酒,喝到晚上19时左右。这期间,王某喝了二两半左右。晚上21时左右,王某离开了。
7、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21日晚上22时不到,其驾驶江淮轿车沿舜新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如意路口准备向右转弯时,与一辆从如意路由东向南左转的黑色奥迪轿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其立刻停车,对方的车子向前开出七八米也停车了。其和其朋友立刻下车,和对方驾驶员碰了面,其让报警处理,他说私了。然后他把其叫到其的车子里,后双方没有谈成,其要报警,他还把其手机抢了过去,还不让其下车。后来其朋友吉某报了警。他发现其朋友报警后,就去抢其朋友的手机,之后就沿着如意路向东跑,跑了大概二十米,被其朋友拦住了。之后,警察就来了。从事故发生到交警到现场对方驾驶员没有再次饮酒。两车相撞后,其下车一直跟着他,怕他跑掉,没有看见他喝酒。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即事故当天醉酒驾驶的肇事人。
8、证人吉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21日晚上22时不到,赵某驾驶江淮轿车沿舜新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如意路口准备向右转弯时,与一辆从如意路由东向南左转的黑色奥迪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赵某立刻停了车,对方的车子向前开出七八米也停车了。大家立刻下了车,赵某说报警处理,对方说私了。后他把赵某叫到赵某的车子里,两人在车里谈了五分钟左右,其便听到车里有争吵声,其就过去说报警处理吧。他发现其报警,就想抢其手机,他见其报好警了,就沿着如意路向东逃跑了,跑了大概二十米,其朋友将他拦了下来。之后,警察就来了。事故发生后,其车上的人就立刻下车了,对方驾驶员也下车了,其这方的人一直跟着他,怕他跑掉。从事故发生到交警到现场,对方驾驶员没有再次饮酒。其的手机号码为137××××5236。经辨认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即事故当天醉酒驾驶的肇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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