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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523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原系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物料员。被告人徐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浩,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甲,原系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保安。被告人于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乔建林,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乙,原系苏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派驻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领料员。被告人于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志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于某甲、于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代理检察员周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浩、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乔建林、被告人于某乙及其辩护人张志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7日晚,被告人于某甲、徐某甲、于某乙经预谋后,利用被告人于某甲担任被害单位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保安、负责夜间巡逻的职务之便,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害单位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采用夹带出厂等手段,非法侵占该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键盘738片。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利用其担任被害单位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物料员、负责整理笔记本电脑键盘的职务之便,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害单位某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采用夹带出厂等手段,先后多次非法侵占该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键盘451片。归案后,被告人于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于某甲、于某乙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于某甲、于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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