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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刑初字第1047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甲,农民。被告人付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大志,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及其辩护人郑大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1日晚,被告人付某甲因对被害人陆某心存不满,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XX染织有限公司减量车间内,将液碱倒入被害人陆某的饮水杯中,致被害人陆某食道被灼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颈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甲当庭辩称,其主动投案,应系自首。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付某甲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付某甲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晚,被告人付某甲因对被害人陆某心存不满,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XX染织有限公司减量车间内,将液碱倒入被害人陆某的饮水杯中,致被害人陆某食道被灼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颈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被害人陆某以身体受到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付某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陆某对被告人付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正月22日凌晨0点左右,其在盛泽镇XX染厂车间里夜班,其想到同事陆某平时比较高傲,有点看不起外地人,其就想弄点液碱到他杯子里,其在车间里找到一个瓢,走到车间进门左手边机器旁的铁桶里舀了一点液碱,然后走到休息室里,把陆某的杯子拿下来打开,在里面滴了一滴液碱,具体多少没注意,滴完后其把他杯子盖上又放回窗台上,然后把剩下的液碱倒在地上,然后把瓢随手一放,放在什么地方其想不起来了。
其指认出取液碱以及向被害人杯子倒液碱的具体地点;辨认出被害人陆某。
2、被害人陆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2月2日早上7点左右,其在盛泽镇南三环XX染厂碱炼车间,其的保温杯放在车间值班室窗台上,当时其口渴了,就倒了一杯水,喝了一小口,感觉口腔、食道都烧的难受,其就吐掉了,其胸口上部内部的位置一直疼,后其被送到盛泽医院检查了。
3、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2月22日早上,陆某上班带着面条过来的,工作了一会,他吃了几口面条准备拿杯子喝水,他朝饮水机里打了一点水,喝一口后他就叫了一声,蹲在地上吐,开始恶心,后来胃里的面条都吐出来了。后其用酚酞试剂滴滴看他到杯子水里发现试剂变红,说明里面有液碱。陆某昨天晚上下班用杯子喝水没有情况,平时他下班时都把杯盖盖上的,所有人的杯子都放在值班室的窗台上。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2日早上其去XX染厂车间上班,等其吃完早饭回车间里,听有人说陆某脸色苍白一直呕吐,说陆某水杯里检测出有液碱。
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2月22日早上,车间一个叫陆某的员工被人在杯子里放了液碱,陆某喝了液碱水受伤了,一直在医院治疗。在陆某喝了液碱水的当晚,车间一个叫付某甲的员工上了两小时班后离开了,几天没来上班。后来过了一个多礼拜,付某甲父亲来厂里给他办了离职手续。
新员工到车间工作,会跟新员工说桶里的液碱有强腐蚀性,沾到皮肤上会烧伤皮肤的,让工人千万小心。车间左手边有两块蓝色宣传板,板上写着是安全注意事项,比如接触液碱时必须小心谨慎,穿戴好防护措施,倒液碱时头要向外偏;液碱溅入眼睛立即用清水冲洗15分钟后马上送医院治疗。这两块宣传板2014年2月初装在车间了。付某甲是2013年10月来车间来上班的。
其辨认出监控内拿白色塑料勺子舀了一瓢液碱走进休息室后,在休息室窗台边拿了一个杯子蹲下来15秒,后拿着空勺子走出休息室的人就是付某甲。
6、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液碱桶口子敞开,一般人能弄得到,听同事说有一点液碱喝了会嗓子痛,喝多了对人体有害。
其辨认出监控内的人走路样子像是班上姓付的组长。
7、证人尹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和付某甲一个班。进厂时厂里们专门将所有人聚集在一起开会讲液碱的用途是给布退浆,告知液碱有强腐蚀性,使用的时候要带好橡胶手套,不能直接接触皮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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