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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乐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龚某。
被告赵某。
原告龚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没有经过过多的了解,于××××年××月××日领证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前都有各自的小孩,原告的婚生子今年15岁,被告的婚生女今年7岁,婚后经济上基本是AA制。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并因各自的小孩经常发生矛盾,且愈演愈烈,被告经常无理取闹,还常大打出手,并经常以性命相威胁,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暴力恐怖的婚姻,故具状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觉得三四十岁了,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我与原告个人感情未达到离婚的地步。
经审理查明,龚某与赵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前都有各自的小孩,龚某认为两人性格、观念差异太大,并因各自的小孩经常发生矛盾,故龚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龚某认为,双方的主要矛盾是性格不和,观念不一样,被告和我的小孩也无法相处,我小孩对被告有抵抗情绪,之前双方还蛮好的,都是我的小孩迁就被告。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差不多每天都是这样。赵某认为,每个家庭都会有矛盾,都是要磨合的,现在双方已经相互了解。被告对原告的孩子视为己有,每天给他做饭。原告称被告无理取闹也不存在,被告想心平气和地与原告交谈,原告总以各种借口不和被告交流。
本案审理中,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龚某不愿意和好。赵某希望和好,并曾向本院出具承诺,原意将相应的工资交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承诺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系再婚,重组家庭不容易,且双方各自都有小孩,双方应该从第一次婚姻中汲取教训,要懂得珍惜,相互依靠、相互作伴、相互扶持,遇事要多商量,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双方的小孩,特别是被告应肩负起家庭的责任,尽到一个做丈夫、做爸爸的职责。双方在生活中虽有一些矛盾和分歧,但并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双方相互忍让、相互理解、多加强沟通、交流,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龚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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