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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乐少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婚后被告以创业为由骗取原告父母15万元搞运输,后收到6万元。原告母亲确诊为肺癌,被告却视而不见,经常赌博,自原告怀孕期间以工作忙为由整夜不回家。夫妻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到目前为止已分居2年,且婚生子出生后被告从未养育过,曾于2014年4月起诉过离婚,当时因原告母亲刚去世,家中有欠款且婚生子无人看管,而被告父母称如果离婚,小孩不给照看,无奈之下撤诉。半年过去,感情仍严重失和,无法挽救,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2000元/月)和学费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陈某甲与陈某乙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丙,现由陈某乙父亲在照顾。陈某甲曾于2014年4月起诉过,后撤诉。现陈某甲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做原告调解和好工作,陈某甲坚决不愿意和好。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4)张乐少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对于夫妻的主要矛盾,原告认为:主要是因为被告沉迷赌博,现在他不赌博了,但是他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一个父亲的责任。关于被告对婚姻的态度,原告称:被告有时也说同意离的,这次起诉被告让我撤诉,他一会同意离,一会又不同意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利害冲突和原则矛盾,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互相信任、互相谅解,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是可以和好的。尽管原告称被告曾沉迷赌博,但被告现在也不赌了,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多为家庭、多为子女考虑。经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婚姻关系现状等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爱护、体贴,遇事多加强沟通,稳妥地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平等对待各自父母,照顾好子女,携手经营美好家庭。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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