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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民初字第0065号
原告许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桑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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