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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005号(2)
(11)被告人黄某当庭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剑锋
代理审判员  刘 钰
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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