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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徐芸芸,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艳,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徐芸芸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冒充女性,化名“林玉婷”,在张家港市通过QQ聊天结识李某并假意谈恋爱,后被告人赵某先后以收见面礼、过生日等为名,在张家港市等地,通过见面给付或汇款的方式,多次骗得李某人民币共计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近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6月21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朱某的证言、银行存款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退赔谅解协议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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