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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湘茂,被告人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章某甲因姐姐章某乙被解某骚扰一事,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福前村福东苑工地,采用脚踹等手段对解某进行殴打,致解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解某因外伤致回肠破裂,构成人体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与被害人解某自行达成和解协某由被告人章某甲承担解某的治疗费用,并一次性补偿给被害人解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解某的陈述、证人章某乙、王某、张某甲、陈某、朱某、张某乙、仲某、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某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章某甲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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