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刑初字第0680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羁押,5月30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取保候审,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海兵,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绰号大夏),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海兵、被告人夏某、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及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神话酒吧饮酒后,周某乙在驾车离开的过程中,不慎剐蹭到该酒吧门前人行道内的行人王某,周某乙遂下车无故脚踹王某,结果自行摔倒。被告人吴某、周某甲、夏某见状后,上前对王某及其朋友陈某乙拳打脚踢,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夏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吴某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周某甲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及周某乙等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神话酒吧饮酒后,周某乙在驾车离开的过程中,不慎剐蹭到该酒吧门前人行道内的行人王某,周某乙遂下车无故脚踹王某,结果自行摔倒。被告人吴某、周某甲、夏某见状后,上前对王某及其朋友陈某乙拳打脚踢,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周某乙、周某丙、任某、胡某、唐某甲、郑某、陈某甲、唐某乙、徐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夏某犯罪后自首、被告人周某甲、吴某均自愿认罪、三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夏某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甲、吴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夏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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