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张刑初字第0680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羁押,5月30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取保候审,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海兵,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绰号大夏),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海兵、被告人夏某、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及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神话酒吧饮酒后,周某乙在驾车离开的过程中,不慎剐蹭到该酒吧门前人行道内的行人王某,周某乙遂下车无故脚踹王某,结果自行摔倒。被告人吴某、周某甲、夏某见状后,上前对王某及其朋友陈某乙拳打脚踢,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夏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吴某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周某甲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甲、夏某、吴某及周某乙等人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神话酒吧饮酒后,周某乙在驾车离开的过程中,不慎剐蹭到该酒吧门前人行道内的行人王某,周某乙遂下车无故脚踹王某,结果自行摔倒。被告人吴某、周某甲、夏某见状后,上前对王某及其朋友陈某乙拳打脚踢,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