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张刑初字第00085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陆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陆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蒋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锦丰加油站路段进入道路左侧逆向行驶准备驶入锦丰加油站时,该车前部撞击沿蒋锦公路由南向北孙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及人体,致使孙某跌倒失控后碰撞沿蒋锦公路由南向北鄢某驾驶搭乘秦素勤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孙某、鄢某跌倒受伤,被害人孙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陆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9mg/100ml。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陆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陆某于2014年10月5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家属、被害人鄢某经济损失,被害人孙某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鄢某的陈述、证人秦某、陈某甲、黄某、魏某、陈某乙、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医院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注销证明、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某、驾驶人信息、保险单、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陆某犯罪后自首、赔偿被害人孙某家属及被害人鄢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孙某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