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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111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赵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E×××××重型自卸货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路北侧车道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因麻痹大意,未观察清楚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撞击由东向西步行的吉某(女,殁年64岁,张家港市人)人体,致使吉某跌倒并被该车碾压后当场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赵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12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吉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监控录像、急救病历复印件、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信息列表、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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