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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038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系张家港市华泰毛纺织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唐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巨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塘桥镇宜源达纺织厂门口路段时,在左转弯过程中因麻痹大意,对道路的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盲目行驶,该车前部撞击在巨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玩耍的韩某(男,殁年5岁,江苏淮安市楚州区人)人体,致韩某跌倒后被该车底部挤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唐某于2014年10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已赔偿被害人韩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甲、蒋某、张某甲、赵某、张某乙、朱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注销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警记录、案件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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