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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刑初字第0893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个体工商户。1998年12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33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港路路口西侧路段时,因盲目行驶,对视线范围内交通动态未观察清楚,导致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该车前部撞击前方同向行驶并向北变更车道黄某乙驾驶的苏E×××××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致黄某乙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的损伤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陈某甲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8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交纳事故预付款人民币7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张某、蒋某甲、蒋某乙、高某、黄某甲、路某、范某、刘某、陈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光盘、发破案经过、抓获经某、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且系酒后驾车,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 璐
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
人民陪审员 祁扣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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