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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061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无业。2007年8月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褚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华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澄杨路路口北侧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褚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1mg/100ml。
被告人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照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褚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景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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