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张刑初字第00077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3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张家港市金港镇东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38省道路口处时侧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案件信息列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慧雯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