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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07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公司业务员。2000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取保候审,11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剑、被告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挪用资金
1、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客户陈某支付的人民币38200元购酒款后未上交公司,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客户朱某甲支付的人民币38000元购酒款后未上交公司,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3、2014年1月某日,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客户武某支付的人民币33980元购酒款后未上交公司,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综上,被告人刘某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11018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已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1013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8880元,现暂存于本院。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张家港保税区众士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被告人刘某系该公司团购部业务员,负责销售酒、回收货款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张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甲、陈某、武某、肖某、王某、张静的证言、送货凭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杨舍东城永盛商行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寻衅滋事
2014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酒后在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浜三村11幢楼下等处,无故用钥匙将李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汽车、朱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苏E×××××汽车、周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汽车划伤。经鉴证,上述三辆车车损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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