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张刑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个体。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顾某驾驶制动失效的电动三轮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五棵松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荣欣机械厂路段时,因疏于观察,导致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撞击前方同向杨某操作的残疾人轮椅车,致使杨某跌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顾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诊断证明书、入院死亡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顾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林 爽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