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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刑初字第00900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2014年7月3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羁押,7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亚芬,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系被告人李某的妻子),个体。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羁押,7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江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黄亚芬、被告人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9日晚,张家港市公安局锦丰派出所民警王某、辅警谭某、惠某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中路与锦绣路交叉口被告人江某、李某租赁的车库对卖淫嫖娼嫌疑人员进行检查时,被告人江某、李某采用推搡、拉扯等手段妨害上述警方人员执行公务,致使卖淫嫖娼嫌疑人员逃脱,辅警谭某、惠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惠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江某共同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江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某辩称,其当时不知道对方是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江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9日晚,张家港市公安局锦丰派出所民警王某、辅警谭某、惠某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中路与锦绣路交叉口被告人江某、李某租赁的车库对卖淫嫖娼嫌疑人员进行检查时,被告人江某、李某采用推搡、拉扯等手段妨害上述警方人员执行公务,致使卖淫嫖娼嫌疑人员逃脱,辅警谭某、惠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惠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
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其是锦丰派出所辅警。2014年7月9日晚8时许有群众匿名举报一无名理发店有人卖淫嫖娼,民警王某带其和另一个辅警惠某先赶往现场,出发时王某还通知了在外巡逻的民警陆某和田某,让他们也赶往现场。其三人先到了无名理发店后面的车库,在车库门口守着,民警陆某和田某还没有到。这时车库门突然打开,出来一名女子,王某表明民警身份后将该女子带回车库控制,当时里面还有一男子。那名女子知道其三人是派出所的后,就想往外面跑,其和王某就控制住该女子,该女子大喊大叫,王某就将车库门关上。没多久门上有钥匙开门的声音,外面有人想进来,那名女子想挣脱去开门。当时王某站在门口抵住门,跟外面的人讲是锦丰派出所的,但外面的人仍然强行撞开门,冲进来5、6个男女,其中一男一女想要将被控制的女子拉走,并对其三人进行推搡,王某跟他们讲是锦丰派出所的,他们这样做是袭警。他们不听,那个女的拉其衣服将其往旁边拉,王某上前抓住原先被控制的女子,有个男子将王某拉开,原先被控制的女子趁机逃走了。外面又有人打开车库后门把原先被控制的男子也放跑了。对方将人放走以后,一名穿白色衣服男子拉扯其,并拿了一把菜刀冲过来挥舞。并辨认出拿菜刀男子即李某、另一阻碍执法的女子即江某。
(2)被害人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其是锦丰派出所辅警。2014年7月9日晚8点多有群众匿名举报有人卖淫嫖娼。民警王某带其和另一个辅警谭某先赶往现场,出发时王某还通知了在外巡逻的民警陆某和田某,让他们直接赶过去。其三人到了无名理发店后面的车库门口等着,车库门突然打开,出来一名女子,王某表明派出所民警身份后将该女子带回车库控制,当时里面还有一男子,其就看住那名男子。王某和谭某控制住该女子,该女子大喊大叫,王某就将车库门关上。不一会外面有人用钥匙开门,王某把门抵住,跟外面的人讲是锦丰派出所的,但外面的人仍然强行撞开门,冲进来5、6个人,包括理发店的老板和老板娘。当时谭某抓着那名女子,有人拉谭某的胳膊,王某就上前抓住那名女子,然后有人上前拉着王某的胳膊,王某说对方是袭警,但对方没有人停下来,原先被控制的女子趁机想逃,其拉住她的胳膊,老板和老板娘就上来抓其胳膊,那名女子趁机逃走了。后来那名男子趁机也跑了。之后理发店老板拿了一把菜刀冲进车库,还有一名男子拿一根长棍堵在车库门,两人吵着说要弄死谭某。随后民警陆某和田某赶到现场。并辨认出理发店老板即李某、老板娘即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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