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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055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农民。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辽H×××××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盘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洲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
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摩托车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袁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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