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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刑初字第835号(2)
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5000元,余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影
人民陪审员 周 勇
人民陪审员 滕绍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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