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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刑初字第85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工人,户籍地:江苏省沛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萍,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工人,户籍地:江苏省沛县,现住江苏。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青,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江苏省沛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强,江苏省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董某,工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现住江苏省徐州。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工人,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义旭,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工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宗某,工人,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4)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韩某、王某甲、董某、刘某、杨某、宗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杨萍、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曹青、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强、被告人董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李义旭、被告人杨某、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甲因王某丙给其女友发短信而争风吃醋,并和王某丙(江苏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发生争执,后王某丙、李某丙等数名同学对李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甲不服并伺机报复。
2014年3月6日,张某甲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欲组织双方在徐州市铜山新区前二堡村上谷饭店吃饭说和。被告人李某甲口头答应,但为报复王某丙等人,遂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韩某、董某、刘某、杨某、宗某等人准备斗殴,并让被告人韩某纠集他人,被告人韩某遂纠集许某、邢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准备斗殴。
次日19时许,双方在上谷饭店见面,被告人李某甲、刘某、董某、杨某、王某甲、韩某等人不顾张某甲的劝阻,冲进包间内对王某丙、李某丙等人实施殴打。后上述被告人及被告人宗某等人离开至另一饭店吃饭、饮酒。席间,因有人提出再次殴打王某丙、李某丙等人,上述人员遂于饭后再次来到上谷饭店包间,对正在该饭店吃饭的王某丙、李某丙、周某等人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董某、王某甲还用啤酒瓶扔砸王某丙、李某丙。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已赔偿了王某丙、李某丙、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再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董某、刘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宗某于2014年10月15日主动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韩某、王某甲、董某、刘某、杨某、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丙、李某丙、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许某、邢某、张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孙某甲、张某乙、孙某乙、陶某、赵某、范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通用门诊病历,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韩某、王某甲、董某、刘某、杨某、宗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董某、刘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被告人宗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已与被害人王某丙、李某丙、周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其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刘某、杨某、宗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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