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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3月起,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在铜山区张集镇魏集村飞龙公寓二楼门面房内,设置“打鱼机”(四个机位)、“龙机”(八个机位)、“拍案惊喜老虎机”、“斗地主机”等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直至2014年5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民警查获。
2、2012年3、4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某为了非法牟利,在铜山区伊庄镇农贸市场一门面房内,设置具有退币功能,同时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海洋之星2代”(6机位)、“金雀传奇”、“动物帝国”(4台)等赌博机供他人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魏某甲、魏某乙、陈某、朱某、魏某丙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赌博机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测笔录及光盘、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设置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赌博机:捕鱼达人机(四机位)一台、龙机(八座位)一台、街机式斗地主机八台、投一元硬币式水果机拍拍惊喜、拍拍乐二台,予以没收。组装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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