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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朱民初字第49号
原告胡某(曾用名胡冠英),农民。
被告白某,农民。
原告胡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凡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198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农历2月16日举行婚礼,1982年10月16日生长女白延艳,1986年8月1日生次女白露,××××年××月××日生三女白杰。结婚起初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因双方感情及家庭琐事被告经常酗酒、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上、心灵上遭受极大伤害。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白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已是老夫老妻,且被告没有酗酒,亦没有经常殴打原告,被告很疼爱原告,从结婚起被告赚的钱都交由胡某掌握。
经审理查明,198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农历2月16日举行婚礼,1982年10月16日生长女白延艳,1986年8月1日生次女白露,××××年××月××日生三女白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胡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孟桥社区居委会证明、原告的陈述及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被告做的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虽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事实上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且育有三女,双方更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胡某作为妻子应给予丈夫最大的理解与支持,被告白某作为丈夫有责任撑起一个家,上孝父母,下护妻儿。原告离婚态度虽坚决,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互谅互让,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在共同生活中注重培养和建立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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