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沛栖民初字第0128号
原告茅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向丽,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茅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茅某承担。
审判员 袁 航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诸华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