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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128号
原告茅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向丽,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茅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茅某承担。
审判员 袁 航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诸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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