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沛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人,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曾因盗窃,于2007年4月22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盗窃,于2007年4月30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1年1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盗窃,于2011年1月25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某,××人,农民,住睢宁县。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3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盗窃,于2011年7月7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人,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忠,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滕某,××人,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4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12月1日被徐州市劳动家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向丽,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语翻译人张红,沛县××学校老师。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4)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庞某、赵某、滕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邢文强、被告人庞某及其辩护人赵娟、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刘忠、被告人滕某及其辩护人陈向丽、手语翻译人张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