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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超,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乙,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尹彬,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4)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尹超,被告人朱某乙及其辩护人尹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4、5月份,被告人朱某甲与洪宝峰(另案处理)预谋,用虚构的身份以帮助他人拍卖藏品收取费用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后被告人朱某甲谎称为拍卖公司员工张斯斯、洪宝峰谎称为拍卖公司回收部经理陈峰,采取向孙某邮寄小额藏品作抵押的方式,三次骗取孙某摊位费人民币8000元、保险费人民币43000元、所得税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71000元。
2、2013年5月底,被告人朱某乙利用被告人朱某甲手机中孙某的电话号码,谎称其是张斯斯的上级赵建国,二次骗取孙某海关费合计人民币4000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孙某的谅解。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朱某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乙于2007年与其哥哥互换身份证信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吕占蛟工商银行卡号62×××55交易明细,朱丽工商银行卡号62×××96交易明细,转账记录、邮寄物品清单,扣押清单,2008奥运会陶瓷纪念电话卡照片,激情岁月粮票、布票珍藏大系照片,第十九届南非世界杯钱币、邮票珍藏大系照片,沛价证刑(2014)148号价格鉴证意见,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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