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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亭,江苏古彭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系被告人李某甲之妻,农民,住盐城市滨海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跃建,江苏古彭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4)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文亭、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武跃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与杨自强(1998年1月20日生,另案处理)、王某从崔寨家和服装厂辞职,被告人李某乙提议抢劫他人钱财做去外地打工的路费,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与杨自强预谋抢劫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姬某,且被告人李某乙积极要求参与实施抢劫、并迫使被告人李某甲实施抢劫行为。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杨自强以乘车为由让姬某将其二人从家和服装厂北侧路边送至魏庙冯集村。当行驶至魏庙镇张五路冯集翻水站北时,杨自强持刀架在姬某脖子上,被告人李某甲与杨自强互相配合抢走姬某口袋内的人民币40元,并将姬某右手小拇指划伤。
事后被告人李某甲将杨自强手中的刀夺下扔掉,并将自己身上的16元钱交给姬某。后该刀具由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诉讼中,被害人姬某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谅解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户籍证明及照片,沛公(刑)堪(2014)48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姬某伤情照片,视频截图照片,证人王某、孙某、沈某、杜某的证言,被害人姬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同案人杨自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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