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丙,农民,住沛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4)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丙、朱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丙、朱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
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丙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朱某先后到沛县魏庙镇、张寨镇、五段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被告人王某丙参与盗窃作案7起,合计价值人民币4334元、被告人朱某参与盗窃作案3起,合计价值人民币202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丙到山东省高楼乡高楼渡口东一鱼塘的水泥路边,盗窃张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553元,电动自行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2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53元。
2、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丙、朱某到沛县魏庙镇清华园小区4号楼4单元楼梯口处,盗窃戚某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521元。
3、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丙、朱某到沛县魏庙镇祥和小区3号楼4单元楼下,盗窃袁某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864元。
4、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丙、朱某到沛县魏庙镇河崖村田地地头,盗窃蒋某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632元。
5、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丙到沛县五段镇金湖山水二期3号楼3单元楼梯口内,盗窃陈某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621元。
6、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丙到沛县张寨镇新沛家园1期4单元楼梯口内,盗窃张某甲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312元。
7、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丙到沛县沿湖大堤鹿口河桥南20米路西处,盗窃赵某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62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丙家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丙、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丙、朱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2011)宝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书,沛价证刑(2014)181号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收条,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戚某、袁某、陈某、张某甲、蒋某、赵某、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丙、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告人王某丙将上述盗窃的电瓶分三次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合计价值人民币4334元。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盗窃的赃物,仍予以收购。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照片,沛价证刑(2014)181号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丙、朱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丙、朱某、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丙、朱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丙、朱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丙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丙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