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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户籍地:徐州市沛县。曾因盗窃,于2009年5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申某为承接工程,至徐州市泉山区万里巷小区北门西“美艺文印店”,让该文印店老板吕某(另案处理)帮忙伪造了“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印章,后被告人申某伪造了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使用该伪造的印章盖印。经鉴定,上述印章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伪造的“沛县安国镇人民政府”印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申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徐公云(铜)决字(2009)18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电话记录,(徐)公(物)鉴(文)字(2014)122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证人吕某、施某、李某、高某、韩某甲、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伪造公司印章
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申某为承接工程,至徐州市泉山区万里巷小区北门西“美艺文印店”,让该文印店老板吕某帮忙伪造了“徐州子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后被告人申某以徐州子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沛县栖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该合同上使用该印章。经鉴定,上述印章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伪造的“徐州子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申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徐公云(铜)决字(2009)18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电话记录,(徐)公(物)鉴(文)字(2014)122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证人吕某、施某、秦某、韩某乙、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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