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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5日取保候审,9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6日至4月24日,被告人宋某在大屯煤电公司姚桥矿工房北门附近租赁房屋用于非法经营赌博机。4月24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老虎机5台、捕鱼机2台(每台各有6个可单独操作把手)。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宋某户籍证明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刘某甲、魏某、姚某、张某甲、刘某乙、张某乙、王某、吕某、张某丙、李某、毕某、唐某、张某丁的证言,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或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宋某系坦白,沛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表示被告人宋某平时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监管。综上,判处被告人宋某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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