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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114号
原告栗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业伟,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栗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锁娜
书记员 纪瑞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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